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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發〔2014〕387號文,規定將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內金融機構存放納入存款準備金交付范圍,存款準備金率暫定為零。經過一年多的準備工作,相關技術條件已經具備,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對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內金融機構存放執行正常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境外金融機構不包括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等境外央行類機構。
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存放執行正常存款準備金率,是對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這一措施不會影響境內人民幣流動性,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
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存放執行正常存款準備金率,建立了對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動進行逆周期調節的長效機制,是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助于抑制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動的順周期行為,引導境外金融機構加強人民幣流動性管理,促進境外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宏觀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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