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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成本低致造假頻發 重罰嚴管齊下或“逼出”誠信企業

公司來源:中商情報網時間:2016年02月15日 10:00 編輯:中商情報網

卷入或涉嫌財務造假,如今已成A股上市公司一大痼疾。

“在證監會認定金亞科技財務造假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才能以此為依據,定性金亞科技財務造假并起訴。”近日,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指著上市公司金亞科技發布的自查報告對長江商報記者表示,“目前,這一修正數據只能表明其涉嫌財務造假。”

這份自查報告惹人注目的是,金亞科技在報告中主要對2014年年末財務報表進行大幅度的糾正,涉及貨幣資金、應收帳款、營業利潤等9大財務指標的數據存在“差錯”。其涉及金額累計高達12億元,其中僅貨幣資金一項就需調減2.2億元。

長江商報記者梳理2013年至2015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現,2015年證監會下發64張判決書,涉及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達10家,而三年間,242張處罰決定書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牽涉財務造假。

而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證監會對其中32家公司罰款均不超過60萬元,除開2家主要責任在評估機構和會計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僅海聯迅一家公司受到“重罰”,被罰882萬元,實控人被罰1203萬元。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事件層出不窮,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成為損害監管層公信力的毒瘤。”1月30日,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長江商報記者表示,“究其原因,在于違法成本太低,沒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

而多位律師和審計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目前能定性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唯一依據為證監會的調查結果,“之前即使有證據都不讓立案。現在現在最高法院說可以立案,但還沒有實操過。”

1年內被查造假公司逾10家

華銳風電和*ST云網虛構營業收入和虛增利潤的“震動”剛平息,1月18日,以生產廣播電視配套設備為主的金亞科技,在停牌近半年后,交出一份頗具爭議的自查報告。

報告稱,金亞科技2014年年報貨幣資金賬實不符,依據2014年年末財務報表貨幣資金科目余額與2014年末銀行對賬函證單的差異,調減了貨幣資金科目金額約2.2億元。

自查還稱,在確認2014年銷售業務時,未遵循謹慎原則,導致多計應收賬款,經公司逐一核實后,調減應收賬款金額3213萬元;少計往來款項,造成公司其他應收款項賬實不符,調增了其他應收款項約2.35億元。

金亞科技稱,本次問題主要是公司整體的內控意識不強、公司內控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出現重大會計差錯”。

“目前尚不能定性為財務造假,也不能以此為依據追究上市公司的責任。”多年推動股民維權的證券律師宋一欣告訴長江商報記者,“維權需看后續證監會的調查結果。”

不過,雖然最終不能判定上市公司財務人為舞弊,但其核心財務數據不實已成事實。

在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涉嫌到最終被判定為涉及財務造假的案例不在少數。

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書為統計依據,長江商報記者發現,2015年涉財務造假上市公司達10家,2014年更是多達14家,2013年亦有11家上市公司或因年報等遺漏、虛假記載而被卷入財務造假中,三年累計財務涉假上市公司達35家,其范圍之廣,僅次于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長江商報記者統計這35家涉案上市公司發現,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方式多樣,有像綠大地、萬福生科、海聯訊這樣為了IPO順利上市而造假,有像南紡股份、華南生物、蓮花味精這樣為避免業績虧損而造假,亦有像珠海中富、創興資源這樣重組收購資產的評估報告財務造假,還存在著類似承德大路、科倫藥業這樣涉及關聯交易等重大資產處置故意記載遺漏等。

三年間,被查出虛構利潤最多的上市公司為皖江物流,2012年虛增收入45.51億元,虛增利潤2.56億元,2013年虛增收入46.04億元,虛增利潤2.34億元,兩年間累計虛增利潤達4.9億元,虛增收入超過91億元。

造假時間最長的為榮安股份(時稱“甬成功”),從1999年到2004年,年報財務數據虛假記載長達6年。

35家涉事公司僅一家被重罰近千萬

形形色色的“造假案”為何會輪番上演?近日,多位人士接受長江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違法成本遠遠比所得利潤低得多是根本原因。

“首先是上市公司自己有舞弊的打算,在財務上動了手腳,才會有舞弊行為的發生。”1月28日,一位不愿具名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師對長江商報記者表示,“其實相比于上市公司來說,審計機構承擔的責任和他獲得的收益是不成正比的。”

該人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財務報表由上市公司財務部門對外報送,審計機構則作為第三方獨立中介,負責審查財務處理有沒有出現舞弊情況、應收應付賬款是否到位等。這一過程中,審計單位會收取幾十萬到上百萬元的費用,“但一旦財務舞弊被查出,造假的金額動不動就達上千萬上億元,會計師事務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幾十萬賠付幾千萬元的責任,肯定是不劃算的。”

多位律師表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定位為虛假稱述中虛假記載的一種類型,證監會對其懲罰形式一般為處于罰款并給予警告,給股民造成損失的索賠依據按照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

長江商報記者查詢35家涉事上市公司發現,證監會對其中32家的主要裁定依據,為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即按披露信息(或報送有關報告)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裁定,對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義務人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即使是像上文所提到的2年虛增利潤近5億元、虛增收入近百億元的皖江物流,其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僅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涉案總經理、策劃人汪曉秀被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董事長孔祥喜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其他21位涉案人員僅被處以3萬元罰款。目前股民維權索賠事項尚還在組織進行之中。

35家公司中,除開2家主要責任在評估機構和會計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僅海聯迅一家被重罰882萬元,實際控制人章峰被罰1203萬元。

受理南紡股份索賠案的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股民索賠的依據是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且必須要以股票股價存在損失為前提,“2014年以來,‘新國九條’(即《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于2014年5月發布)明確‘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的確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但民事賠償制度依然不夠完善。”

長江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新國九條”實施以來,被查處的財務造假上市公司無一家被執行退市規定。

重罰嚴管齊下或“逼出”誠信企業

除違法成本低以外,上述人士均告訴長江商報記者,目前能定性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唯一依據為證監會的調查結果。

“必須要等證監會處罰后,才能拿著證監會的認定書去起訴,”多年推動股民維權的律師宋一欣對長江商報記者強調。

“其實投資者自己找證據的難度想當大,即使是普通股民通過比較分析,發現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痕跡,但很難作為有效證據對上市公司起訴。”另一位法律相關人士對長江商報記者稱,“現在最高法院說可以根據股民提供的證據立案,但現實中還沒有實操過。”

而對于第三方審計、評估機構,有證券人士表示,除開一些故意相互“勾結”財務舞弊案,有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審計機構根本發現不了,靠第三方審查把關作用有限。

在三年間,長江商報記者發現,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有11家被判定參與審計、評估的中介機構故意或過失參與財務舞弊,余下24家并未查出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之中。

“美國等國家通過完善的民事賠償制度,用司法環境來‘倒逼’上市公司講誠信。”劉華浩說,“當造假引起的股民索賠金額高達上億甚至幾十億元時,上市公司根本不能承受造假帶來后果。”

“當時,證監會對南紡股份的違法行為也未實施‘頂格’處罰(指僅被罰款50萬元),被坊間戲稱為‘史上最劃算的保殼計劃’。”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證券監管層需參照國外成熟市場監管經驗,如上市公司的高管必須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全責,一旦發現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將會獲得相應的刑事責任,并會對上市公司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者處以重刑。

宋清輝強調,必須強化對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加大對上市公司財務問題的處罰力度。

多位金融人士稱,除了重罰,嚴管也是必要之策。“只有在造假行為發生后才能查處,而無法在中間環節介入,造成造假影響的擴大。”1月27日,一位不愿具名的證券人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透明的財務監測機制和跟蹤機制或更有效發現上市公司造假苗頭,并進行遏制。

“為什么強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歸根結底就是誠信問題。”劉華浩等維權人士稱,相比于經濟損失,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帶來的誠信缺失更讓人觸目驚心。

(來源:長江商報 但慧芳 范維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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