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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2月25日股市異常波動的另一個原因是,一家商業銀行的副行長公開質疑股市維穩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并且被微信公 眾號惡意炒作。雖然中央政府和監管層對維穩資金的運用有穩妥的機制安排,特別是證監會2015年21號公告已作出鄭重表態,但網絡媒體對前述副行長不負責 任言論的炒作,還是起到了誤導公眾,擾亂市場預期的作用。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事實上“分享”了部分政府信用,如果他們發表不當言論,必然影響公 眾對政策、對政府的信任。
證監會2015年21號公告明確表示,“今后若干年,中國證金公司不會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不變”;“當市場劇烈異常波動、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仍將繼續以多種形式發揮維穩作用”。這個鄭重表態并沒有變,也不會變。但是,去年底以來,不斷有金融機構高管、政府部門官員對此妄加評判,隨意解讀。比如,有的金融機構高管和官員提出,維穩資金應加快退出來,應當學習美國公布賬目,等等。
筆者認為,這些說法是對市場經濟的一知半解。美國的救市資金是用在了購買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上,而中國的維穩資金是由特定機構持有部分股票和 基金。兩者有很大不同。尤其要注意的是,美國的國家金融安全具有一系列全球性安全體制的保障;相反,中國的國家金融安全不僅不能享受到這一系列全球安全體 制的保障,還不時受到西方少數大國的挑戰和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匆忙地、簡單地效仿美國,是不牢靠的;而應當以維護本國金融安全和國家整體安全為重,在此 基礎上探索市場化的解決方案。
根據中國股市的內外條件和實際情況,我們應該采取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導致股市異常波動的制度性因素:
第一,應當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規范和優化信息傳播秩序。
強化主體責任,該由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發布的信息,只能由其發布,其他主體不得介入。如新股發行注冊制這樣的政策消息,只有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有權發布,其他主體散布不實消息,應受到懲處。
官員和金融機構高管就重要政策問題發表言論,應當符合國家整體利益,不得與國家整體部署相抵觸。一旦違規,應予以懲處。
第二,應當建立重點證券機構投資監管制度,完善機構誠信記錄制度。
對重點機構短炒行為進行記錄,并定期公布。在個股價格超出估值警戒線一定比例后,機構投資者應參與反向操作。鼓勵重點機構在市場異常波動時期逆周期操作,完善相應激勵機制。
第三,建立長線資金激勵機制。
完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設計,鼓勵個人、機構長期持有股票,對頻繁的短線操作者執行高稅率,對長期持股者執行低稅率。要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促進價值投資、長期投資者隊伍不斷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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