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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委托監管單位,各企事業單位,各區縣國資委:
《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22日
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滬委發〔2013〕20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委辦發〔2014〕22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學決策關、審計評估關、市場交易關,有效防范風險,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合并、股權出資新設等方式,引入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進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適用本指引。
區縣所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參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關規定操作。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滬委發〔2013〕20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委辦發〔2014〕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訂改制方案、履行決策程序、開展審計評估、實施產權交易、辦理變更登記等五個主要環節。
1.制訂改制方案
企業做好改制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制訂改制方案。
2.履行決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3.開展審計評估
公開選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并履行項目備案或核準手續。
同時做好職工民主程序與勞動關系處理、合法合規審核、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與評估等相關工作。
4.實施產權交易
做好產權交易準備工作,實施進場交易,完成產權交割。
5.辦理變更登記
做好國有產權、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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