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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投貸聯動試點尚未落地,但國內銀行已在積極探索投貸聯動業務。
銀監會副主席曹宇近日透露,投貸聯動進展順利,首批試點不久后將公布,將會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試點。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報道,截至目前,投貸聯動試點銀行、準入條件還未確定。總部在北京(中關村軟件園)、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等地的銀行可能獲得試點;而接近地方銀監局人士則稱,只要銀行分支機構分布在上述區域,那么該行便有可能獲得試點。
詳解投貸聯動業務模式
據調查獲悉,目前投貸聯動主要有四種投貸聯動業務模式。
具體來說,第一種模式以國有大行為代表。比如中國銀行旗下中銀國際等境外投行機構,與母行中國銀行合作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該模式早已出現。
第二種模式以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為代表。比如南京銀行依托旗下投資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與國有大行的模式有些類似。
南京銀行小企業金融部副總經理耿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該行針對初創階段的科技型企業,探索出一種“小股權+大債權”的投貸聯動模式。具體來說,依托控股的鑫元基金名下孫公司鑫沅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持有科創企業1%-2%股權,并結合企業兩年的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一戶一策,配套貸款等大債權支持。
浙江某城商行相關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也有一些中小銀行則采取與第三方VC、PE等投資機構合作的模式形成投貸聯盟。
第三種模式是“認股期權貸款”,比如江蘇銀行“投融貸”業務。江蘇銀行小企業金融部總經理耿心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該行在傳統授信業務基礎上,指定合作創投機構額外獲得一定的選擇權,與創投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創投機構在出售股權獲得超額收益后,江蘇銀行獲得約定比例收益的業務。
第四種模式是銀行與創投機構等合作設立產業基金。耿心偉表示,截至目前,江蘇銀行與江蘇省高投、元禾控股集團、東方富海、賽伯樂投資集團等創投機構在全國各地合作設立投貸聯動股權投資基金11只,基金總規模超過32億元。同時,對基金所投項目匹配貸款,授信額度不超過投資金額;在獲得收益的每個年度,將投資收益抵補信貸損失。
耿心偉解釋,產業基金主要投資于三類項目,一是新三板掛牌目標客戶,二是地方特色產業,比如無錫的動漫等,三是區域內新興產業。而產業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地方政府、創投機構以及江蘇銀行等。
上述浙江某城商行相關人士表示,類似的股權業務,能夠豐富產品線,而且股權標的好、收益高;相比債權,股權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行業務。
不過,銀行以風控為中心的業務模式與風險投資并不一致。
一位券商銀行業研究員表示,高科技、新興產業股權投資是高風險投資,而商業銀行以審慎而嚴格的風控為中心進行運作,缺乏風險投資經驗及機制。
他認為,風險投資失敗比例較高,十筆投資成功一兩筆即可收回成本,而在投貸聯動之下,失敗的那八筆面臨股權投資及配套貸款有去無回的結局,風險成本不可謂不高。此外,當商業銀行成為創業企業的股東,信貸審批標準或許會降低,資產質量存有隱憂。
也有城商行內人士表示,國外一些國家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制度,商業銀行可以設立直投部門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國內受到《商業銀行法》限制,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也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試點或落地北京、上海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啟動投貸聯動試點”。銀監會也先后表態首批試點不久后將公布。
此前,上海、江蘇、重慶等多地銀監局均表達了對投貸聯動試點的意愿。上海銀監局表示,積極爭取投貸聯動試點,引導轄內機構嘗試在自貿區先行先試;江蘇銀監局表示,要積極研究,精心準備試點實施方案,爭取在全國率先試點;重慶銀監局則稱,將密切關注銀監會擬出臺的投貸聯動試點意見,加強匯報溝通,爭取重慶成為試點地區。
據多方獲悉,目前投貸聯動試點銀行、準入條件還未確定。
此前報道稱,入選投貸聯動試點的條件之一就是銀行總部所在地必須有國家級高新園區。不過,關于該準入條件,現在仍存爭議。
華東地區多家銀行相關人士表示,總部在北京(中關村軟件園)、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等地的銀行可能獲得試點;而接近地方銀監局人士則稱,只要銀行分支機構分布在上述區域,那么該行便有可能獲得試點。不過,相比大行,中小銀行機制靈活,更適合從事投貸聯動業務。
此外,知情人士透露,今年銀監會將出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投貸聯動融資試點指導意見,允許有條件的銀行設立子公司從事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投資,用投資收益對沖貸款風險損失。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也表示:“初步的設想是由銀行設立一家類似風險投資公司的子公司或基金,這家公司(基金)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對科技創新企業予以支持,但要與銀行之間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子公司(基金)的資金在早期介入后,對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銀行就可以跟進以貸款的方式支持企業,兩方面共同支持創新。”
這與上述第二種投貸聯動業務模式相似。不過,華東某城商行相關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投資決策由銀行而不是子公司做出,沒有完全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其認為,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一是投貸決策分開,投資決策由投資公司決定,貸款由銀行決定;二是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應是銀行自有資金,而不能是銀行理財、信貸資金。(作者:謝水旺 馬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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