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報網訊: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策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是明確總的指導思想、管理范圍、機制和方式。此次印發的附件包括項目法和“以獎代補”兩種方式的實施方案。主要修訂內容:
(一)突出支持重點。進一步提高車購稅資金分配的針對性、導向性。一是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將財政事權改革中新確定的“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等中央財政事權項目納入資金保障范疇。二是更加突出支持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將“綜合交通運輸”作為一個單獨的支出方向,以支持現代綜合立體交通網建設。三是聚焦支持重點,將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水運基礎設施項目、啟動國家應急響應的災毀重建項目、部省信息化聯網項目納入支持范圍。
(二)豐富支持方式。此次修訂的《辦法》新增了兩種支持方式:一是“以獎代補”。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重建輕養”、“以建代養”、“只建不養”等問題,《辦法》強化了政策績效導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給予支持,重點考核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三類考核因素權重分別占50%、30%、20%,相關設計體現了建養并重的理念,并引導地方政府加強養護管理,加大養護投入。在考核方式上,將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數據支撐系統對建設、養護任務各項考核指標進行考核。二是競爭性評審。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改革有關要求,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支持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此次修訂《辦法》將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以城市為實施主體支持綜合貨運樞紐體系建設,擇優選取一批符合《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要求的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系統全面推進相關工作,車購稅資金將給予支持。
(三)加強系統支撐。《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管理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化建設,提升行業整體信息化水平。建立省級“以獎代補”考核數據支撐系統,按照“誰花錢誰填數”、“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數據采集,實現末端數據從建設單位自下而上、層層上報,構建并不斷完善相關數據的生長系統,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歸集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統計、資金等各個管理領域的數據資源,打通交通、財政相關數據之間的關聯,建立聯動共享機制,有力保障“以獎代補”考核實施工作。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利用數據支撐系統對項目信息等數據進行交叉審核,逐級上報,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審核主體責任。數據使用時,要實現所有考核所需的數據均可直接通過系統取數,并形成對項目和資金日常所需的考核、績效監控、跟蹤預警等監管目的。目前,部分省份正按《辦法》要求開發、完善數據支撐系統功能,并試運行,各省份要加快工作進度,確保“以獎代補”工作順利開展。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 34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車購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事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 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保障好中央財政事權所需的相關支 出,并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事權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二)保障重點。應當重點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納 入國家交通運輸規劃的重大項目建設。
(三)注重績效。應當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 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四)各司其職。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監管等 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五年。政策到期后,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開展政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 政策實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車購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
(二)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 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
(四)綜合交通運輸支出;
(五)重要內河水運支出;
(六)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國務院批準同意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是指用于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七條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等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八條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據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含縣道、鄉道、村道及屬于農村公路重要附屬設施的縣級客運站、鄉鎮運輸服務站)等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獎代補”方式。西藏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九條綜合交通運輸支出是指對符合《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規劃要求的、重要的綜合交通運輸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綜合貨運樞紐(物 流園區)、集疏運體系建設及綜合客運樞紐等相關支出。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主要采用競爭 性評審方式給予支持,以地方為主體進行實施;綜合客運樞 紐支出主要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重要內河水運支出,是指用于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運干線建設、高等級航道及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需要的其他內河航道建設等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有助于完 善綜合立體交通網的項目支出。其中,西江航運干線建設, 在事權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現有資金渠道執行。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一條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出,是指為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水平,及時保障和恢復交通運輸正常運行而實施的項目 支出,主要包括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等相關重大 災害的公路應急搶通和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等相關支出。
公路應急搶通按照災害等級分檔支持,恢復重建、國家 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構建智慧交通體系的相關建設項目 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三章 資金審核和下達
第十三條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五年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十四五”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以 下簡稱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并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 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年度資金規模、項目具體補助標準、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 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審核并下達資金。項目法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等采用競爭性 評審方式分配的事項,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研究制訂競爭性評審實施方案。以地方為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地 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組織開展競爭性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給予支持。實施方案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另行組織 制定并印發實施。
第十四條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建設、養護目標和任務,會同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以下簡稱數據支撐系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區、市)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以獎代補”。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對車購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在申報 項目和資金時,應科學設置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績效目標,以細化、量化的指標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 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 核,將其作為項目評審評估、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并將審核后的績效目標隨同資金一并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購稅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綜合運用數據支撐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 效目標,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 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績 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 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財政部將交通運輸部審核確認的績 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文件要求開展 車購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監督,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
第十七條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申報、使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 分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交通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0〕994 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財建〔2014〕654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722 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 究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9 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 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72 號)同時廢止。
附:1.“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項目法實施方案
2. “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獎代補”支持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實施方案
附 1“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 項目法實施方案
一、項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對于采用項目法管理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 家重大發展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五年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 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項目 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地方申請按程序進行審批或審核,按照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綜合客運 樞紐、公路相關設施類項目、內河、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 建設等不同項目的投資補助標準核定擬安排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
(二)對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交 通運輸部根據年度車購稅資金總規模、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 建議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報財政部審核,提前下達下一年度
資金安排建議應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交通運輸部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審核 并下達資金。
(三)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預算后,應當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分解下達。省級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投資補助標準
(一)綜合客運樞紐。
單位:萬元/個
項目類別 | 東部地區 | 中部地區 | 西部地區 | |
綜合客運樞紐 | 重大項目 | 總投資的 30%,原則上不超過 1 億元/個 | ||
一般項目 | 5000 | 5500 | 6000 |
注:綜合客運樞紐一般項目補助額占樞紐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以 50%為上限。非一體化項目補助標準下浮 1500 萬元。
(二)國家高速公路。
項目類別 | 東部地區 | 中部地區 | 西部地區 |
高速公路 | 建安費25% | 建安費30% | 西藏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00%,新疆南疆四地州、青海按建安費的70%,新疆其他地區、貴州、云南、甘肅、四川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按建安費的50%,其他西部地區按建安費的35% |
注:1.新建項目按基準標準執行,擴容改造項目按基準標準的 50%執行;
2.采用 PPP 模式的新建項目以所在地區基準標準為上限,擴容改造項目以基準標準的 50%為上限;
3. 除西藏自治區外,中央投資補助上限:原則上執行建安費 50%及以上比例的區域的項目不高于 6000 萬元/公里,其他西部地區的項目不高于 5000萬元/公里,東中部地區的項目不高于 4000 萬元/公里;不超過地方申請數,不超過 PPP 項目合同約定政府建設期出資數;
4. 海南省、吉林延邊州、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贛州市執行西部地區建安費的 35%標準;
5.公路長大橋梁結構監測系統補助額度,東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難地區(指西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南疆四地州、川滇甘涉藏州縣、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肅臨夏州)分別按核定投資的40%、50%、70%和 90%。
(三)普通國道。
項目類別 | 東部地區 | 中部地區 | 西部地區 | 特殊困難地區 |
一級公路 (萬元/公里) | 1200 | 1400 | 1600 | 1800(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 照總投資的100%) |
二級公路 (萬元/公里) | 600 | 700 | 800 | 900(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 照總投資的100%) |
三級公路 (萬元/公里) | 240 | 280 | 320 | 450(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 照總投資的100%) |
四級公路 (萬元/公里) | 40 | 50 | 60 | 100(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 照總投資的100%) |
橋梁隧道 (元/平方米) | 2500 | 3500 | 4500 | 5000(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 照總投資的100%) |
公路災害防治工程 (萬元/公里) | 25 | 30 | 35 | 50 |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 (萬元/公里) | 10 | 15 | 20 | 30 |
注:1.普通國道新改建項目:(1)新改建項目按基準標準執行,路面改造項目按基準標準的20%執行;(2)收費項目投資補助額度不超過按同地區高速公路標準測算的額度;(3)定額補助標準造價浮動系數:一級公路建安費超過 3000 萬/公里,每增加400 萬/公里,補助標準上浮 10%,最高上浮 100%;二級公路建安費超過 1000 萬/公里,每增加 150 萬/公里,補助標準上浮 10%,最高上浮100%;三級公路建安費超過 500 萬/公里,每增加 100 萬/公里,補助標準上浮 10%,最高上浮 150%;(4)新建單體長度超過 1000米的橋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測算車購稅資金;(5)東中部沿邊國道(G219、G331)按西部地區標準執行,沿邊國道二級、三級公路(含其中千米以上橋隧)項目基準標準上浮10%;(6)中央投資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建安費,不超過地方申請數,不超過 PPP 項目合同約定政府建設期出資數;
2.四、五類橋梁及舊橋改造:重建類項目按照新建橋梁基準標準執行,加固 類項目按照基準標準的 60%執行。通航河流橋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設施面積,參照新建橋梁基準標準執行。四、五類橋梁及舊橋改造項目補助額 度,東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難地區分別不得超過建安費的 60%、80%、85%和90%。公路長大橋梁結構監測系統補助額度,東部、中部、西部、特 殊困難地區分別按核定投資的 40%、50%、70%和90%;西藏自治區項目經交通運輸部對其技術方案和工程造價進行復核審查,按項目總投資的 100%; 3.隧道改造:五類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準標準的60%執行,四類隧道按照基準標準的 18%執行。東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難地區補助額度,分別不得超過建安費的 45%、60%、75%和90%;西藏自治區項目經復核審查,按項目總投資的 100%;
4. 災害防治工程:東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難地區補助額度,分別不得超過建安費的 45%、60%、75%和 90%;建安費超過 1000萬元的項目經復核審查,可按建安費的 45%、60%、75%和 90%補助;西藏自治區項目經復核審查,按項目總投資的 100%;
5.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東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難地區補助額度,分別不得超過建安費的 45%、60%、75%和 90%;建安費超過 1000萬元的項目經復核審查,可按建安費的 45%、60%、75%和 90%補助;西藏自治區項目經復核審查,按項目總投資的 100%;
6. 災毀恢復重建項目參照同級公路建設基準標準執行,同時不超過恢復重建項目建安費的 50%;
7. 特殊困難地區以外的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按所在地區基準標準再上浮 10%;
8. 海南省、吉林延邊州、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贛閩粵蘇區縣執行西部地區標準,福建革命老區執行中部標準;
9. 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省道參照國道標準執行;
10. 公路界河橋梁(隧道)項目中央承擔中方側工程總投資;
11. 雄安新區公路、抵邊自然村通硬化路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標準執行。
(四)公路相關設施類項目。
項目類別 | 標準 |
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 建設項目 | 核定投資的 100% |
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 儲備中心應急裝備物資購置 | 核定投資的 40%,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 照總投資的100% |
(五)內河。
項目類別 | 東部地區 | 中部地區 | 西部地區 |
西江航運干線和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 | 核定投資的 100% | ||
內河高等級航道及公共基礎設施 | 工程費用的 80% | 工程費用的 85% | 工程費用的 90% |
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內河水運其他航道及公共基礎設施 | 工程費用的 55% | 工程費用的 65% | 工程費用的 75% |
注:1.海南省、吉林延邊州、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贛閩粵蘇區縣執行西部地區標準,福建革命老區執行中部地區標準;
2. 公共基礎設施指通航設施、內河公共錨地、便民交通碼頭(中西部地區);
3. 通航設施中以通航為主、兼顧發電等其他效益的航電樞紐,補助標準依所在的航道等級分別下浮,其中高等級航道上的航電樞紐下浮 45 個百分點,即按東、中、西部分別為工程費用的 35%、40%、45%,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內河水運其他航道上的航電樞紐按東、中、西部分別下浮 20、25、30個百分點,即按東、中、西部分別為工程費用的 35%、40%、45%;
4. 通航設施補助額度不超過資本金的 50%;
5. 西江航運干線在航運管理體制改革到位前,暫按工程費用的 100%安排。
(六)公路應急搶通。
公路應急搶通按照災害等級分檔支持:一類災情(災情 特別嚴重)1500 萬元,二類災情(災情嚴重)1200 萬元,三類災情(災情較重)900萬元,四類災情(災情一般)600 萬元。
(七)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建設。
部省聯網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項目按設備購置和安 裝費用核定投資的 40%補助,國家審批工可的項目按照總投資的 100%補助。
附 2“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獎代補” 支持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好農村路”建設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加強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份)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地方財政投入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結合年度中央預算資金安排,向各省份安排獎勵性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含縣道、鄉道、村道,通村公路發揮村內主干道作用的穿村路段,縣級客運站、鄉鎮運輸服務站)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具體工作事項及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屬于地方財政事權,地方各 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和養護工作,并承擔支出責任。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依據數據支撐系統重點對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二)各省份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 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獎補資金分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十四五”時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對同技術等級普通 國道補助標準。
(三)各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 門,建立并完善數據支撐系統,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關基 礎數據更新管理、末端數據及時準確填報等工作。
(四)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數據支撐系統組織本省份分級開展項目庫建設。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完 成情況在省級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管理。
(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 獎補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結合考核因素對獎補資金提出明確、具體的績效目標,運用數據支撐系統等方式,做 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 獎補資金的依據。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文件要求開展獎補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重大戰略部署、交通運輸中 長期規劃和五年發展規劃等,綜合各省份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投資額、建設里程、鄉鎮通三級公路建設、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設、危橋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以下簡稱 村道安防工程)等任務,結合區域差異、財政困難程度等,會同財政部確定“十四五”時期各省份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 建設規劃獎補資金基數。每年 7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省份五年規劃目標任務,提 出本省份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利用數據支撐系統中的各省份“十四五”時期規劃目 標任務累計完成情況,結合各省份“十四五”時期規劃獎補 資金基數,按照年度全國車購稅資金預算情況,會同財政部測算各省份年度獎補資金基數。西藏自治區主要完成剩余鄉 鎮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危橋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等任務。
(二)年度獎補資金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預撥、后清算的 方式下達。每年 9 月底前,交通運輸部提出各省份下一年度
預撥資金建議,報財政部審核。每年 10 月底前,財政部向各省份下達下一年度預撥資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 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 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省份各項考核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數據真實性、準確 性由上報部門負責,并與數據支撐系統保持一致。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通過數據支撐系統中的數據對各省份上一年度任 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交通運輸部根據考核結果,結合年 度預算安排,于每年 3月提出各省份上一年度獎補資金清算建議,報財政部審核。每年 4 月底前,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各省份清算下達上一年度獎補資金。
(三)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可利用數據支撐系統對各 省份報送的數據、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復核,對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資金違規使用的省份,視具體情況扣減獎補資 金。
三、測算公式
(一)某省份年度獎補資金基數=年度全國普通省道和 農村公路獎補資金總額×(某省份年度獎補資金測算值÷∑ 各省份年度獎補資金測算值)。
某省份年度獎補資金測算值=某省份五年規劃獎補資金 基數×某省份規劃目標任務計劃累計綜合完成率-某省份 累計實際下達獎補資金-某省份累計考核扣減資金。綜合完成率按照五項建設任務每項 20%的權重進行計算,綜合完成率超過 100%后按照 100%計算。
(二)某省份年度獎補資金清算值=某省份年度獎補資 金基數×考核系數。
考核系數=∑某省份各項考核指標得分÷100。
(三)當考核系數<1 時,某省份年度考核扣減資金=某省份年度獎補資金基數-某省份年度獎補資金清算值。
四、主要考核因素及獎補資金標準
(一)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系數(權重 50%)。
包括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投資任務完成率、普通省 道和農村公路建設里程任務完成率、鄉鎮通三級公路任務完成率、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務完成率、危橋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務完成率等五個子因素,權重分別為10%、10%、10%、10%、10%。西藏自治區考核剩余鄉鎮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務完成率、危橋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務完成率兩個子因素,權重分別為 40%和10%。
1.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投資任務完成率=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投資年度實際完成額÷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年度投資計劃額。任務完成率≥1,得分=10;0.8≤任務完成率<1,得分=10×任務完成率;0.5≤任務完成率<0.8,得分=8×任務完成率;任務完成率<0.5,得分=0。
2. 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里程任務完成率=年度實際 新改建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里程÷年度計劃新改建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里程。任務完成率≥1,得分=10;0.8≤任務完成率<1,得分=10×任務完成率;0.5≤任務完成率<0.8,得分=8×任務完成率;任務完成率<0.5,得分=0。
3. 鄉鎮通三級公路任務完成率=年度新增通三級公路鄉 鎮個數÷年度計劃新增通三級公路鄉鎮個數。任務完成率≥1,得分=10;0.8≤任務完成率<1,得分=10×任務完成率;0.5≤任務完成率<0.8,得分=8×任務完成率;任務完成率<0.5,得分=0。
4. 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務完成率=年度新增通硬化路自然 村個數÷年度計劃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個數。任務完成率≥1,得分=10;0.8≤任務完成率<1,得分=10×任務完成率;0.5≤任務完成率<0.8,得分=8×任務完成率;任務完成率<0.5,得分=0。
5. 危橋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務完成率=年度危橋改造 完成座數÷年度計劃危橋改造完成座數×0.7+年度村道安防工程建設完成里程÷年度村道安防工程計劃建設完成里程×0.3。任務完成率≥1,得分=10;0.8≤任務完成率<1,得分=10×任務完成率;0.5≤任務完成率<0.8,得分=8×任務完成率;任務完成率<0.5,得分=0。
6. 西藏剩余鄉鎮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務完成率=年度新增通硬化路鄉鎮和建制村個數÷年度計劃新增通鄉鎮和建制村個數。任務完成率≥1,得分=40;0.8≤任務完成率<1, 得分=40×任務完成率;0.5≤任務完成率<0.8,得分=32×任務完成率;任務完成率<0.5,得分=0。
注:某省份某項任務已實現公路“十四五”發展規劃目 標任務的,該項任務完成率計為 100%。
(二)養護任務完成情況系數(權重 30%)。
包括普通省道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和農村公路養護任務 完成情況兩個子因素,權重分別為 15%、15%。
1. 普通省道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得分=15×(普通省道優良路率得分系數×0.7+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占普通省道橋梁總 數比例得分系數×0.3)。
(1)普通省道優良路率≥80%,普通省道優良路率得分系數=1;
(2)70%≤普通省道優良路率<80%,普通省道優良路率得分系數=考核年度普通省道優良路率÷(上一年度普通 省道優良路率+1%),且最大不超過1;
(3) 普通省道優良路率<70%,普通省道優良路率得分 系數=考核年度普通省道優良路率÷71%;
(4) 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總數 比例≥90%,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總 數比例得分系數=1;
(5)85%≤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 總數比例<90%,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總數比例得分系數=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比例÷(上一年 度省道一、二類橋梁比例+1%),且最大不超過 1;
(6)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總數 比例<85%,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總數比例得分系數=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比例÷86%。
2. 農村公路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得分=15×(農村公路優良路率得分系數×0.7+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 橋梁比例得分系數×0.3)。
(1)農村公路優良路率≥70%,農村公路優良路率得分系數=1;
(2)55%≤農村公路優良路率<70%,農村公路優良路 率得分系數=考核年度農村公路優良路率÷(上一年度農村 公路優良路率+1%),且最大不超過1;
(3)40%≤農村公路優良路率<55%,農村公路優良路率得分系數=考核年度農村公路優良路率÷(上一年度農村 公路優良路率+2%),且最大不超過1;
(4) 農村公路優良路率<40%,農村公路優良路率得分 系數=考核年度農村公路優良路率÷41%;
(5) 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橋梁總數 比例≥99%,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橋梁總 數比例得分系數=1;
(6)95%≤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橋梁總數比例<99%,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橋梁總數比例得分系數=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比例÷(上一年度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比例+1%),且最大不超 過 1;
(7)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橋梁總數比例<95%,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占農村公路橋梁總數比例得分系數=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比例÷96%。
(三)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系數(權重 20%)。
包括地方財政建設投入情況、地方財政養護投入情況兩 個子因素,權重分別為 10%、10%。
1. 地方財政建設投入情況系數=地方財政普通省道和農 村公路建設資金投入規模與上年之比。建設投入情況系數≥1,得分=10;建設投入情況系數<1,得分=建設投入情況系 數×10;
2. 地方財政養護投入情況系數=地方財政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投入規模與上年之比。養護投入情況系數≥1,得分=10;養護投入情況系數<1,得分=養護投入情況系 數×10。
注:地方財政投入包括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五、附加考核因素
(一)全國“四好農村路”示范創建工作,按照以下情 況之一加分,最多不超過 1 分。
1. 某省份當年獲評全國示范省(計劃單列市當年獲評全 國示范市),加 1 分;
2. 某省份全國示范市覆蓋率和全國示范縣覆蓋率的平均 值與上一年度平均值相比,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加 0.3 分,最多加 1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只計算全國示范縣覆蓋率)。
(二)全國“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范創建工作,某 省份當年每增加一個全國示范縣,加 0.5 分,最多不超過 1 分。
根據國家重大改革、發展戰略實施等,交通運輸部、財 政部可對獎補資金考核因素適時作出調整。
六、有關指標解釋和來源
(一)建設任務指標。
1. 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投資完成額:指由建設單位 填報的普通省道建設完成投資額和農村公路建設完成投資額的和(計量單位:萬元)。
2. 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里程:指普通省道新建、改 建、擴建公路完成里程和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完 成里程的和(計量單位:公里)。
3. 新增通三級公路鄉鎮個數:指新增通三級公路的鄉鎮 個數(計量單位:個)。
鄉鎮通三級公路,指鄉鎮至少有一條技術等級為三級或 三級以上的公路(可由多條路線組成),連接至三級或三級 以上公路網。
鄉鎮通三級公路路線位置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 穿越鄉鎮政府所在的居民聚居區域;(2)通至鄉鎮政府駐地;(3)通至鄉鎮政府所在的居民聚居區域邊緣,并與聚 居區域內部的一條道路連接。
4. 新增自然村通硬化路個數:指通硬化路自然村個數(計量單位:個)。
自然村通硬化路,指自然村至少有一條硬化公路連接至 對外路網。
自然村通硬化路的位置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穿 越自然村(組)的居民聚居區域;(2)通至自然村(組)居民聚居區域或某個人口較多的居民聚居區域邊緣,并與聚 居區域內部的一條道路連接。
5. 危橋改造座數:指改造完成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上橋 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四類或五類的橋梁數量(計量單位:座)。
6. 村道安防工程完成里程:指村道實際建設的安全生命 防護工程里程(計量單位:公里)。
(二)養護任務指標。
1. 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優良路率:指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路面技術狀況評定為優和良的公路比例(計量單位:%)。
2. 普通省道一、二類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橋梁總數比 例:指普通省道上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一類和二類的橋梁數量占普通省道上橋梁總數的比例(計量單位:%)。
3. 農村公路一、二、三類橋梁數量占農村公路橋梁總數 比例:指農村公路上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一類、二類和 三類的橋梁數量占農村公路上橋梁總數的比例(計量單位:%)。
(三)地方財政投入指標。
1. 地方財政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投入規模:指 年度建設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地方財政實際投入的財政性 資金規模(計量單位:萬元)。
2. 地方財政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投入規模:指 年度養護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地方財政實際投入的財政性 資金規模(計量單位:萬元)。
(四)上述數據從各省份建立的數據支撐系統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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