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發布時間:2021-04-30 17:41

中商情報網訊: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7號,以下簡稱《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石油天然氣)、層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和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的免稅規定

(一)對可享受政策的有關單位,分別按下列規定執行:

1.自然資源部作為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質調查工作有關項目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項目確認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向項目執行單位出具《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項下有關項目及進口商品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見附件1)。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確認勘探開發項目、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在項目主管單位取得油氣礦業權之日后進口的商品,出具《確認表》。

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免稅商品清單,確認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在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批準之日后進口的商品,出具《確認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氣礦業權并按《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開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的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請,并附企業基本情況、開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的基本情況。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該企業作為項目主管單位后,財政部將項目主管單位及項目清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項目主管單位。項目主管單位依據《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免稅商品清單,確認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在項目主管單位取得油氣礦業權之日后進口的商品,出具《確認表》。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的項目執行單位,憑《確認表》等有關材料,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

(三)項目執行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項目主管單位,并退回已開具的《確認表》。項目主管單位確認變更后的項目執行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規定繼續享受政策,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執行單位重新出具《確認表》,并在其中“項目執行單位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況說明”欄,填寫變更內容及變更時間。

(四)《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免稅商品清單,可根據產業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

(五)《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項目執行單位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2),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和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的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政策執行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

(七)項目執行單位應嚴格按照《通知》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內,停止享受政策。

(八)項目執行單位如存在以虛報信息等獲得免稅資格的,經項目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查實后,由項目主管單位函告海關總署,自函告之日起,該項目執行單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內停止享受政策。

二、關于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規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項目所進口的天然氣,相關進口企業可申請辦理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享受了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項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規定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對于上述項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仍按財關稅〔2011〕39號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上述項目名稱和項目主管單位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并抄送項目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屬海關。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對符合《通知》規定的跨境天然氣管道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的新增項目,以及省級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新增擴建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新增項目和新增擴建項目的名稱、項目主管單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并抄送新增項目和新增擴建項目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屬海關。

(四)項目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項目名稱、變更后的項目主管單位、變更日期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并抄送項目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屬海關。

(五)本條第二、三、四項所述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天然氣項目確認文件,對符合《通知》規定的項目、進口企業和進口數量進行確認,并出具《享受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進口天然氣項目及企業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件3)。

(六)《通知》第四條第一項中的長貿氣合同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企業。

(七)《通知》第四條第二項中的進口價格,是指以單個項目計算,一個季度內(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體進口時間以進口報關單上列示的“申報日期”為準,下同)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參考基準值是指同一季度內參考基準值的算術平均值。

在計算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時,應將同一季度內同一企業在同一項目下進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的天然氣均包含在內。管道天然氣的進口價格為實際進口管道天然氣單位體積進口完稅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液化天然氣的進口價格為實際進口液化天然氣單位熱值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參考基準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并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各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八)天然氣進口企業應在每季度末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統一、集中將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報送的稅收返還申請材料報送納稅地海關。申請材料應包括《確認書》,分項目填報的《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統計表》(見附件4)、《管道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統計表》(見附件5)或《液化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統計表》(見附件6)。具體稅收返還依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4〕3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天然氣進口企業如存在以虛報信息等獲得進口稅收返還資格的,經項目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查實后,由項目主管單位函告海關總署,自函告之日起,該天然氣進口企業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內停止享受政策。

三、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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