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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风险因素分析

IPO本质上是一项非常特殊的交易,潜藏着长尾责任风险。IPO交易可能在一年之内完成,但索赔却有可能在几年以后发生。无论公司有怎样的理由最终决定公开发行股票,他们在交易之前、之中和之后都面临着众多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公司股东、管理层和高管予以慎重考虑。

监管风险、股东相关风险、交易服务商风险和员工风险这四大困扰成为中国企业进行IPO的核心风险,中商智业提醒企业重点关注IPO招股说明书所潜藏的问题。

监管风险包括证券交易所对筹备IPO的要求逐渐提高、更多的公司治理责任、更加严格的监管审查、更苛刻的财务报告规定以及IPO后的内幕交易监管等。这就使得公司董事和高管需要担负起更多职责,面临更高的个人风险。

中国企业开始关注相关风险状况,并积极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规避和转移。面对资本市场的风险状态,企业在上市时,可以通过聘请专业风险管理机构来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创业板IPO风险

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在上市门槛、投资风险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一是服务对象不同。中小企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已符合现有上 市标准且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更侧重强调中小企业,而创业板市场则主要服务于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更强调企业的科技含量。 二是上市标准不同。创业板在财务、股本条件方面更为宽松。三是创业板与中小板在风险上的区别。与中小企业板相比,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

创业板首发上市与主板首发上市的对比表

内容对比

《创业板首发办法》

《主板首发办法》

总则对比

总则部分,共 9 条,即第7条和第8条。

总则部分,共 7 条。

前者突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指出创业板的上市主体。

第1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的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办法。

第1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前者更加准确的指出保荐人对其所出具的文件都负有义务,比后者的义务范围更广。

第5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 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5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 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前者将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

第7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 投资者准入制度 ,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无对应条款

前者明确了发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分工。

第8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无对应条款

证券交易所 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发行条件对比

没有划分为节,以单独一章的形式阐述“发行条件”。

在“发行条件”中,一共分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五个独立的节。

前者比后者减少1年,与前述的盈利年限的变化相对应,更有利于风险投资的介入。

第13条:发行人最近 两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13条:发行人 最近三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前者单独一个条文概括后者整个第二章的第二节。对于前者的具体含义,应该依据后者相关条款予以解释。

第18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 14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15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第16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第17条:发行人的财务 独立。第18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第19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得有 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20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第32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 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前者“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表明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视。同时,“审计委员会制度”表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加强监管。

第19条:发行人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21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前者新增了“忠实、勤勉”的义务。

第25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第23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前者门槛低于后者

第 10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 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33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一)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 发行前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 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 发行后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前者更加强调募集资金额用途,必须用于主营业务,没有例外。

第27条:发行人募集资金 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第38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

前者突出了“应该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同时强调了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环境保护政策”。

第12条:发行人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

第11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程序对比

增加了第32条


强调创业板上市标准中“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对保荐人工作作出明确的要求。

第32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无对应条款

创业板有专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34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第48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无对应条款

第49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前者强调“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就撤回核准决定。

第36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51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信息披露对比

增加了第40条和第50条


前者告之投资者,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风险。

第 40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 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无对应条款

前者加强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

第 41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55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前者比后者多了些要求,详见标红体内容。

第47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 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 发行人 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 ,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 61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 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63条:发行人 可以将 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 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 其他报刊和网站 ,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前者的范围更宽,“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也纳入了“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的范围中。

第 48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 露。第49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62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明确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不能采取公开方式招揽投资者。

第50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无对应条款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对比

增加了第51条和第52条


新增了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第51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无对应条款

新增了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第52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无对应条款

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以及明确指了“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在监管方面更严格。

第 53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 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 发行人 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 ,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64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 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 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增加了在网站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的要求。不仅反映网站作为公众信息传播重要途径的事实,同时有利于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了解该情况。

第 57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 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 68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 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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