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发《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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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供给为核心,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增强我省盐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逐步形成适合我省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盐业管理职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我省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按照政企分开要求,将省盐务管理局从省盐业总公司剥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实施方案。在新的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未建立之前,保持现有的专业化监管体制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需相关经费由省政府统筹安排。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省盐业主管机构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改革食盐流通体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跨区开展经营。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五)加强企业产销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牵头制定工业盐管理办法,细化落实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等要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要分别督促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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