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发《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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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研究制订《安徽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加强政府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根据全省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体系,食盐储备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督促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审计厅)

(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建立盐业重大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应联合惩戒措施,将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惩戒。推动盐业协会和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盐务管理局)

(八)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5%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

(九)建立食盐应急机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盐务管理局)

(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认真落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全省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保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国有控股的基础上,推动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盐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促进盐业企业做大做强。比照中央政策,将解决各级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盐务管理局)

(十一)妥善安置人员。根据政企分开和全省食盐监管专业化需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制定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人员安置方案,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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