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扎实做好前期论证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实施意见合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节奏和建设重点,加强跨省(区、市)项目对接,认真开展线路走向、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前期论证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继续加大车购税等中央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等,推进纳入本实施意见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着力推广高速公路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执行公路项目用地计划,提高公路项目土地利用率。省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做好用地保障。
(三)创新投资融资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发挥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平台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鼓励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四)加强部门组织协调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争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运 输 部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