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印发(附全文+《节能标准体系框架》原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1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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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管理机制

(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节能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维护节能标准体系,统筹管理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能效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原则上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需要组织制修订节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地方制定的节能标准原则上应为推荐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可制定严于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十一)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更新机制。每年下达1~2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

(十二)开展节能标准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依据《节能监察办法》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组织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节能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畅通节能标准违规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三)实行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每年选择1~2类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通过抽样调查、数据整理、投入产出分析、节能效益分析等形成评估结论。各部门、各地区组织开展节能领域重要行业、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结果。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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