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的粘胶纤维项目是指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磺酸盐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线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规范条件自20年月日起实施。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