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基础
积极推进核安全立法。推动出台核安全法、原子能法。研究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地方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制修订工作,做好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衔接。
完善部门规章和导则。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核安全部门规章和技术导则的制修订工作。制定放射性废物分类办法等2项部门规章。修订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等5项部门规章。制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应急演习等19项导则,修订核设施实物保护等15项导则。
推进核安全标准系统化。加强核安全标准顶层设计与管理,建立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核安全标准,强化核安全标准立项审查,提高标准与法规的衔接性。
(二)强化政策配套,推进重点工作
建立系统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制定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依法落实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制度。制定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和最小化政策,优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政策。探索制定研究堆审批立项阶段的设施运维和退役费用安排政策。研究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25度,调整核事故第三方损害最高赔偿限额,研究商业保险参与国家核应急工作机制。推动高风险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在III类以上放射源放射性测井和工业移动探伤领域建立责任保险。研究建立职业人员健康损害赔偿制度。
(三)优化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优化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管独立、部门协作、权责分明、运转高效、分工负责的核安全管理体系,优化核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初步建立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企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入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核安全监督管理。
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快推进核安全人员资质、核安全设备、放射性物品运输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改革论证,加强核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鼓励核电集团公司申请核安全许可证,落实集团公司核安全管理责任。
推进辐射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做好辐射环境监测体制调整工作,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按照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活动分布情况,在重点区域增强监测力量,配备相应监测装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完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推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对口援藏、援疆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机制。
(四)加快人才培养,夯实人才保障
完善核安全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制定核安全人才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十三五”末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增长1万人左右。加大涉核领域严重事故分析、公众沟通、人因分析、核法律等方向的人才培养力度,解决人才稀释及紧缺问题。积极拓宽人才培训渠道,通过实施人员交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国际培训、导师计划等,开展多类型多方位的交流培训,鼓励企业开展人员培训。编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中长期业务培训规划》,拓展培训领域,优化课程设置,扩大培训范围,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培训。
建立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均衡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核安全监管领域,强化核燃料循环产业前端和后端人才配置。形成有利于各类专业人才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核安全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人才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核安全学术和技术引领者、专业领域技术带头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