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施本行动计划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实施部门联动。根据行动计划逐年分解主要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涉海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行动计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地区、单位)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进度,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财税政策。积极向国家部委申报中央资金补助,争取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争取中央海域使用金留成部分优先安排天津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技项目,重点支持渤海监测监视基地和国家海洋博物馆建设。逐步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
投融资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海洋开发,创新管理经营模式,支持大企业、大集团投资海洋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组织经营多形式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对海洋经济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海洋融资项目信息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项目贷款、银团贷款多种形式满足海洋产业资金需求。推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支持海洋开发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项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融资体系。
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海水淡化产业规模化发展,将海水淡化水纳入我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水务、城建、市政、财政等部门要把海水淡化与输送工程建设纳入各自职能,统一超前部署海水淡化产业的市政配套建设。壮大涉海企业规模,积极扶持大型涉海企业集团化发展。
用海用地政策。做好与国家支持海洋经济相关政策的衔接,争取国家支持,对我市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支持我市建立有形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加大对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用地支持力度。支持我市开展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衔接试点。探索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障自然保护区内原住民合法权益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方法。
(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本行动计划实施的考评、监测、评估和监督机制,推动将本行动计划中的海洋强市任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海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给企业松绑助力,把市场活力激发出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海洋局、市审批办、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媒体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广泛宣传工作成效和成功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市合力推动建设海洋强市工作的良好氛围。(市海洋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