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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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1.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完成其他红线区的详细勘界工作,确保生态红线全面落地。严守省辖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红线,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红线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最严格分级分类管控措施,Ⅰ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其他开发活动;Ⅱ类红线区按照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防风固沙等主导生态功能,结合现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逐步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体系,建立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估制度,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估。保护和提升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2.完善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依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禁止开发区域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清单,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到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大于60%。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制定实施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海洋与渔业资源开发格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将开发活动约束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3.推动“多规合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进一步推动市、县“多规合一”,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老城区重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城市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试点,减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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