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现就统筹推进我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提升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为重点,按照“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等新要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增加城镇学校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统一。在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予以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
——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和现代化学校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全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全覆盖。到2018年,珠三角地区公办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覆盖率达65%以上。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公办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覆盖率达85%以上,粤东西北地区公办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覆盖率达68%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学校设置,确保充足学位供给。
1.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地要按照城镇化发展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科学编制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依据中小学建设标准,动态分析教育设施用地的供需状况,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需要。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配备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应将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义务教育学校设施和用地等)作为审查内容,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各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用地“招拍挂”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5000户居住区,至少应配建一所小学。严格新建小区的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验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义务教育设施用地和建设得到有效落实。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实施“交钥匙”工程,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应及时接收并将其办成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