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实行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实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在春、夏和冬季等环境敏感时段实施错峰生产,水泥生产线全年停窑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一季度不少于50天,三季度(8—9月)不少于20天,四季度不少于20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过0.6%,点炉过程必须使用焦炭,并减少其炼钢产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1.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掌握空气污染动态变化情况,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支撑。组织修订《武汉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启动《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开展全市大气氨排放调查研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十)加快推动市民生活方式绿色化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编辑出版《绿色生活手册》1万册,并免费向市民发放;开展青少年环境知识大赛,提高青少年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武汉环保微博、武汉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送绿色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本方案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区的指导、督办、考核,确保本部门、本战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细化方案,对具体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并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督查。制订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将改善空气质量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作为政府环境审计和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纳入对区直部门、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纳入全市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对推进工作不力、目标进展滞后、污染问题突出的,加强预警、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治理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各区投入改善空气质量的资金应不少于4000万元,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干洗行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及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抄送: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