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企业建设,达标入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省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市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区、市)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五、落实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十三)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明确发展方向、政策导向和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对各省(区、市)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质监、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专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健全主要行业绿色矿山技术标准体系,明确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市县两级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工作布局要求,优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指导相应的市县编制建设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成效,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严格依据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鼓励中国矿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绿色矿山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总结形成绿色矿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十四)奖补激励,示范引领。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绿色矿山给予表扬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公布绿色矿业政策信息、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和绿色勘查技术装备目录及标准规范,宣传各地绿色矿业进展和典型经验等。充分发挥中国矿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共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宣传推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