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特色小镇政策一览:优先满足特色小镇用地需求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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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建程序

务实、分批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力争通过3~5年的培育创建,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

自愿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申报材料,应包含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确定创建名单。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省城镇化办组织联审并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产业选择处于全省同类产业领先地位的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由省城镇化办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

验收命名。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完成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城镇化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优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布局。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存量建设用地等。省国土厅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倾斜支持。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在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资金支持。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的县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建设;有关市、县在省财政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倾斜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支持特色小镇组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发行城投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服务业、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2016-2018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特色小镇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特色小镇完成规划设计后,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承担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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