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部际、省部协调机制建设,协调完善引进人才落地等有利于创新要素流动的配套政策,继续推动加大财政资金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投入,引导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协调完善涉外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完善与加强决策咨询和监测评估等,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1.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部际协调,推动构建省部协调机制,促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统筹衔接
进一步扩大现有部际协调机制的覆盖范围与信息共享程度,提升协调机制的参与层次。构建省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协调机制。推动重大合作项目部门、地方会商。发挥部门、地方、机构科技创新合作各自的优势,加强合作资源、政策工具和资助渠道之间的统筹衔接,形成既分工又协作,高效运转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协作体系。
2.协调完善有利于创新要素流动的配套政策,提高合作资源利用效率
协调有关部门通过试点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全面放宽国家亟需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优化相关工作许可、签证、居留和生活政策等。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分类管理政策,进一步优化和放宽科技创新管理、科技评估咨询机构承担国际组织管理及联络工作机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际组织任职人员配套激励政策。推动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提高相关设备、样品出入境审核效率。
3.继续推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协调完善涉外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大对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大科学工程(计划)、对外科技援助、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立与参与国际组织等工作的国拨经费投入。引导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采取公私合作等方式加大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4.强化战略研究,支撑科技创新合作国别区域多元化布局
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研究,面向不同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以及“一带一路”等具有区域特点的国家群,开展有重点、差异化的战略研究。以战略研究支撑对特定国别、区域采取分类化合作机制,在特定研发领域、研发创新阶段,与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开展区别化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有效提升合作效率和效益。
5.加强监测评估与信息共享,促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绩效有效提升
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以国际标准或规则为标杆,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基地等有序地开展监测、考核与评估,加强信息共享,有效推进部门、地方、机构之间的科技创新合作,为改进管理、动态完善、提高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绩效提供决策支撑。依托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考核指标体系研究与试点,对科技创新合作规划开展监测、考核与评估,支撑对任务部署的必要调整,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完成,为制定新一轮规划提供依据。
6.强化科技外交官职责使命,推动科技创新合作
进一步加强驻外科技机构战略布局和科技外交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其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深入发掘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中外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区域创新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大力协助企业拓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
7.加强智库建设,完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决策咨询制度
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业智库建设,支持其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研究。积极推动智库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科技创新议题的研究合作,提升我国科技软实力。鼓励智库主动布局研究网络,与国外相关机构建立经常性、长期性合作研究与交流机制,共建合作研究平台。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决策咨询需求发布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动部门、地方加强智库建设,构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业智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