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