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