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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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抵押物部分毁损,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新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申请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

申请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不动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且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以该住房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但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申请人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除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外,该住房应仅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该住房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申请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不动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纯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不需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部分偿还或者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并书面承诺已取得该银行同意,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且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再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签订合同,落实公积金贷款相关担保。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并办理担保等贷款手续;

(四)受托银行放款。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程序)申请公积金贷款且需要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应当到拟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前,应当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

第六章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借款人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三十条(共同还款人)申请人的父母均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或者子女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扣减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成为共同还款人。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成为共同还款人期间,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提前还款以及贷后变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贷款期限。

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限的,变更后的每月还贷额度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

第三十二条(自助服务协议)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贷款业务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前款规定的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自助业务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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