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 电视购物行业在欧美等国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约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10%。而我国电视购物仅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1%,存在明显差距。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一是大数据平台建设发展滞后。发达国家电视购物行业通过政府支持、企业间合作等方式,已基本建立起涵盖厂家、经销商、产品和消费者信息在内的综合联动数据库,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可通过资源共享等形式,对消费者需求和潮流趋势做出精确高效地反应,增强电视购物有效供给能力,提升流通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视购物产业链数据库建设经验匮乏,电视购物行业大数据基础设施仍不能满足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客观需要,对大数据应用的潜在价值和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二是商业属性地位亟待明确。发达国家电视购物企业被定义为纯粹的商品零售企业,与其他零售业态在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并无差异,市场准入机制完备健全,促进了行业的充分竞争和优胜劣汰。80年代初,美国共有30多家电视购物企业,通过激烈竞争和不断的兼并重组,HSN和QVC两家企业实现了全球布局的规模化发展,分别成为全球电视购物企业的前两名。我国电视购物行业受传媒属性制约, 与行业相关的配套法规以强化管控为主,无法享受电商和其它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严苛的准入退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行业内兼并重组存在很多限制。
三是品牌形象宣传尚需提升。发达国家电视购物企业的品牌价值集中体现于其社会形象,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可间接促成了电视购物销售商品的包罗万象,甚至涵盖汽车和房地产等高价商品,极大的拓展了电视购物行业的市场空间。我国电视购物普遍社会认知度低,很多消费者仍将通过购买电视时段播放的电视购物广告与专业电视购物节目混为一谈,极大制约了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据电视购物联盟统计,我国仅有约3成消费者能够准确将两者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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