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新一个缴存年度即将在7月展开。昨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2017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通知,据通知显示,新一年度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同上一年度的一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月最高缴存额度提高793.2元
通知具体要求,从今年7月到明年6月,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高于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275元。此外,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2275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7125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
按照相关规定,今年7月前,广州公积金缴存上限为33820元,而新一年度广州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将因为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调,而顺势上升3305元。
此外,新一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下限为5%,上限为12%。若以缴存比例上限计算,从今年7月起,每月最高缴存额度为8910元,较去年的8116.8元提高了793.2元。
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缴存单位应当在2017年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2017年9月1日后,仍未办理年度调整的单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调整后,才能按照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新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算账
今年7月前
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3820元
不得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
每月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33820×=8116.8元
今年7月后
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7125元
不得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
每月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37125×=89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现就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要求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并在新的缴存年度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新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的单位也须办理年度调整手续,按要求申报相关缴存数据,以免影响连续缴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高于本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275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2275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7125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调整时间和受理地点
办理时间:2017年7月3日至8月31日。
受理地点:我中心下设各办事处、管理部。铁路分中心辖下缴存单位的年度缴存调整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受理。
缴存单位可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进行网上预约或到各办事处、管理部现场取号办理。
四、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应当在2017年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2017年9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调整的单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调整后,才能按照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新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本文附件1至5的具体要求按时做好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