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产业政策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认真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新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只允许在原有产品种类不增、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的前提下,进行项目升级、安全隐患防范和节能环保改造),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修订完善园区化工及配套项目准入办法,细化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置能力、安全环保指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等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品(特别是精细化学品)准入综合性规范条件,滚动更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二)严格化工项目审批。新建化工项目应符合江北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与化工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方向,鼓励企业设立区域总部与研发、财务、销售、贸易等功能性机构。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化工园禁止新(扩)建农药中间体的化工项目,严格控制园区内农药原药企业的产能、规模,鼓励现有农药企业向环保型低毒高效农药转型,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快构建常态化的监管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危化品管理,建立南京市危化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跨部门整合全市涉及危化品监管部门的危化品数据,进行危化品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的全流程跟踪溯源,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以化工园区为试点,逐步建成覆盖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内容一表清”、“安全生产责任一网控”、“安全生产事故一体防”的监管体系。实行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月报制度、每日安全承诺公告制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态势,开展专项整治。通过逐步覆盖重点领域环节,坚决防范和遏制住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和搬迁存在下列问题的化工企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设施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问题的企业;列入201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红表的企业;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加强风险辨识管控,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岗位应急处置卡。明晰安全责任,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场所的管控和应急措施。凡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到2017年底,完成全市“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加大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到2017年底,全市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到2018年底,全市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具有爆炸危险性装置、场所的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到2020年底,全市存量危化品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强化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过程的监督,扩大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的覆盖面,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建立升降和退出机制,及时曝光不按照标准化要求运行的企业。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创建一级标准化,发挥区域示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研判本地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动火作业过程监管,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对企业动火作业制度、现场数据分析、票证审批管理、现场监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推动企业动火作业严管严控,严防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仓储企业、重点装置、重大危险源动火的,必须配备专业监护力量。化工企业凡发生动火作业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凡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由市安监局跟踪监督并依法追究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引导企业利用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独栋厂房作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优化、整合化工园区内各企业专业人才、救援装备、灭火制剂等资源配置,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定期开展安全互查、互宣、互援活动。
(五)加大事前处罚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形成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安全审计和绩效评估等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加强事故前的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在媒体曝光。
(六)提升储运安全水平。化学品储存罐区建设要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确保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规定要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提倡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集中储存,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提供运输器具质量标准,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强化运输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