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发布:2020年底建成购租并举住房制度(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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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8月15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鼓励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住房规模化租赁服务,2017年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鼓励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2017年房地产经纪机构试点不少于2家,到2020年底10家左右。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2017年国有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4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市区联动、属地负责,企业自愿、互利共赢,多策并举、分类推进”为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工作目标

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即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租赁房源充足、政府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基本建成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租赁市场主体

1.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现有国有企业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市级层面由市国资委统筹明确参与试点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区级层面由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确定至少一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2017年国有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4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2.鼓励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住房规模化租赁服务。鼓励具有一定运营经验和一定规模运营团队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并对受托租赁经营住房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对积极参与规模化租赁服务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时,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在税收缴纳、租赁备案、工商登记、建设改造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形成便捷快速办理机制。2017年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发改委、建委、公安消防局、规划局、国土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3.鼓励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在租赁房源权属核验、住房租赁补贴等环节提供前置服务。制定《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经纪机构信用评定办法,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2017年房地产经纪机构试点不少于2家,到2020年底10家左右。(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工商局、人社局、地税局、物价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4.成立住房租赁管理联盟。发挥行业自我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加快行业发展,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运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工商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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