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印发《全国海堤建设方案》(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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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内容与区域布局

(一)建设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全国海堤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设范围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新建或加固海堤,涵管、水闸、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以及安全监测、通信预警、工程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建设标准

按照《海堤工程设计规范》选定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特别重要城市防潮(洪)标准200年一遇,重要城市100~200年一遇,中等城市50~100年一遇,其余大部分地区20~50年一遇。根据海堤标准相应确定海堤工程的级别,当遭受潮(洪)灾害或海堤工程失事后损失巨大,对防护区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堤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当受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较小的海堤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海堤工程上的涵管、水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海堤工程的级别;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物,其级别应同时满足相应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重点

黄渤海沿海地区重点推进辽宁省沿海产业基地、河北省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天津市滨海新区、山东省重点发展区域的“蓝黄两区”及江苏省重要城市等区域海堤建设。东海沿海地区重点推进上海市长三角经济圈、浙江省钱塘江两岸、象山港保护区、台州湾保护区、乐清湾保护区、舟山群岛保护区及福建省的部分重点城市及大部分乡镇等区域海堤建设。南海沿海地区重点推进广东省珠三角经济圈、粤东及粤西、广西沿海主要市中心区及部分乡镇、海南省国际旅游岛等区域海堤建设。

四、投资规模

(一)项目筛选原则

1.台风灾害情况。优先安排近年台风灾害中暴露出严重安全隐患、亟需治理,能够发挥防潮保护区整体防潮减灾效益的海堤项目。

2.前期工作和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布局和建设任务、建设方案和规模已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在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生态环境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制约因素。

3.统筹需求与可能。统筹考虑各地需求、地方建设积极性及项目排序、区域平衡和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建设规模。

(二)项目安排

纳入《方案》的海堤建设长度2360.6公里,项目126个。其中,海堤加固长度1930.84公里,项目89个,占总体建设任务的81.8%;新建海堤长度429.76公里,项目37个,占总体建设任务的18.2%。

(三)资金筹措

海堤建设和受益主要在局部地区,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原则,工程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落实。各地要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拓宽海堤建设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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