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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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民航局发布了《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鼓励空运企业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开辟更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国际航线。对接民航发展规划,支持枢纽机场增开国际航线,鼓励空运企业实施枢纽运营。鼓励空运企业充分使用航权,实现航权资源高效利用。支持运行品质较高的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线,鼓励空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以下为具体内容: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使用行为,提升国际航权使用效率,促进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的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行为。

第三条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或多边航空运输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和会谈纪要等,对空运企业国际航权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后形成配置方案,对空运企业申请规定的国际航线(以下简称“国际航线”)和定期国际航班(以下简称“国际航班”)进行审批,并对空运企业使用国际航权行为进行管理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空运企业国际航权申请和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空运企业国际航权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航局根据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机制。鼓励空运企业根据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协议开辟新的国际航线。

民航局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和机场群联动发展,形成联系更紧密、分工更合理、功能更齐全的机场共同体。对于服务国家和行业发展战略的枢纽机场发展、航线网络拓展,民航局将通过调整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空运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空运企业应当遵照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的议定书、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合理安排航线网络结构,提高国际航权使用效率。

第二章国际航权资源配置

第七条国际航权资源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鼓励空运企业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开辟更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国际航线。

(二)枢纽建设原则。对接民航发展规划,支持枢纽机场增开国际航线,鼓励空运企业实施枢纽运营。

(三)有序竞争原则。注重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功能,鼓励空运企业适度竞争,确保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效率最大化原则。鼓励空运企业充分使用航权,实现航权资源高效利用。

(五)提升综合竞争力原则。支持运行品质较高的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线,鼓励空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民航局对国际航线实施分类管理,国际航线分为一类国际航线和二类国际航线。

一类国际航线是指我国至航权开放国家的航线或航权部分开放国家的协议航线。二类国际航线是指一类国际航线以外的其他国际航线。

民航局根据航空运输安排及管理需要和航空安全、安保要求,制定、更新并公布一类国际航线目录。见附录一《一类国际航线目录》。

第九条一类国际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数量、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第十条二类国际航线分为二类国际远程航线和二类国际非远程航线。

中国国内航点至美洲、欧洲(不含俄罗斯)、大洋洲、非洲航点的二类国际航线为二类国际远程航线,逐步引入竞争,对于满足第十三条关于新增承运人准入标准的,允许新增一家承运人。

其他二类国际航线为二类非远程国际航线,不限制承运人数量。

第十一条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新的国际航权安排时,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新增航权资源配置通知,启动新增航权资源配置程序。

空运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报送航权需求申请或调整航班量申请。

第十二条二类国际非远程航线在符合航权安排的情况下,可增加新的承运人。

第十三条二类国际远程航线在符合航权安排的情况下,当中方航空公司运营班次份额低于70%且中外方每周单向总班次达到14班(含)时,可增加新的承运人。

民航局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二类国际远程航线新增承运人准入标准,对二类国际远程航线重叠度进行合理调控。

第十四条对于二类国际航线,符合航权规定且有两家及以上空运企业竞争同一航权的(含在飞空运企业申请增加航班量的情形),民航局根据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原则和各空运企业申报内容,通过综合评定以下四类指标予以确定:

(一)消费者利益指标:主要评价空运企业运营国际航线为消费者所带来的利益,包括始发地航点衔接性、目的地航点衔接性、始发地航班量、目的地航班量、目的国航点数、目的国航班量;

(二)枢纽发展指标:主要评价空运企业运营国际航线对枢纽建设的影响及贡献,包括基地航空公司、中转比重、枢纽地位、涉及国家及行业战略等政策扶持机场;

(三)资源使用效率指标:主要评价空运企业持有的我国与所申请航线目的地国家二类国际航线航权的使用效率,包括航权使用率、平均每班座位数、平均每班运输量;

(四)企业运行品质指标:主要评价空运企业的运行品质,包括公司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万时率、公司原因航班不正常率、旅客投诉万分率。

指标体系及评定方法见附录二《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在二类国际航线的航权资源配置中,空运企业由境内航点直飞境外航点的航线申请优先于串飞境内航点的航线申请。民航局在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对串飞境内点航线申请设置减分值。

第十六条两家及以上空运企业同时申请二类国际航线且涉及同一航权的,如通过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仍无法确定配置结果,民航局按拟开航时间进行排序。

经排序后仍无法确定配置结果的,民航局将通过运输委员会议事制度,听取空运企业对国际航线的申请陈述,审议~5~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线的申请并进行投票表决后做出决定。

运输委员会在闭会后10日内对结果进行公示。

民航局应当向各申请方提供全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各申请方充分准备陈述材料,并对其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民航局依据配置结果,形成公示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公示期内,空运企业可就公示方案反馈意见。

公示期后,民航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公示方案予以调整,正式发布航权资源配置最终方案。

第十八条在航权安排中对指定承运人数量有限制的,民航局将在航权资源配置时一并公布指定承运人方案。

第十九条对于二类国际远程航线,满足相关标准批准一家空运企业新开该航线或新增一家空运企业准入该航线,自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三年内不批准其他空运企业经营该航线(空运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航或在飞空运企业注销航线经营许可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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