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试点目标:在厘清政企社企边界的基础上,通过社会职能移交、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等方式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切实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试点内容:一是具备整体一次性移交条件的,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的数据为依据,对资产进行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同步制定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二是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在地方政府指导下梳理整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经费、资产、债务、财务核算等分开。三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社会管理机构相应管理权限,国有农场依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承办国有农场区域内的社会管理事务。
有关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应采取的方式。特别是推进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做到科学界定办社会职能范围,合理确定内部分开的机构、人员和资产等,确保职工情绪稳定、工作正常开展。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改革方式的,要保证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
试点垦区: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
具体承接单位:台安县新华农场、张其寨畜牧场、锦州市小东种畜场。
试点周期: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十)开展贫困农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试点目标:通过在贫困农场实施精准扶贫,促进其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经营状况好转,绝对贫困人口全面脱贫,人均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试点内容:一是全面分析贫困农场基本情况、贫困成因,精准设定全面脱贫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确定重点任务,明确主导产业,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二是制定并落实贫困农场改革发展措施,尽快在有代表性的贫困农场探索出具有农垦特色、切合国有农场实际的扶贫模式。
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对农垦扶贫工作的认识,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尽快取得实际成效。
试点垦区:朝阳市。
具体承接单位:北票市兴顺德农场。
试点周期: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十一)在农垦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试点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农垦各级党组织建设,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举措的贯彻实施,确保农垦改革的正确方向。
试点内容:一是坚持党的建设与农垦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做到体制、机制、制度、工作有效对接。二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完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农垦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在农垦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认识,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试点垦区:沈阳市、营口市、朝阳市。
具体承接单位:康平县三台子畜牧场、国营二台农场、建平县热水农场。
试点周期: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盘锦市作为全省加快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综合试点市,要在抓好国家和省农垦改革专项试点任务落实的同时,积极推进盘锦垦区整体试点工作,当好全省农垦改革发展的排头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垦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推进”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发展具体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创造条件,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按时完成专项试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委、市政府要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对专项试点工作的系统研究和整体设计,建立健全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在试点推进过程中,要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切实做到不回避矛盾、不突破底线。对推进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预研预判,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
(三)明确试点程序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垦区的管理体制和承担专项试点任务的不同,认真组织填报《辽宁省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任务书》,履行省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明确的试点内容、工作思路、预期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认真组织实施。
(四)落实支持政策
各垦区在推进专项试点过程中,要按照辽委发〔2016〕32号文件要求,积极将农垦纳入国企改革、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等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将专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与落实农垦改革发展相关支持政策紧密衔接,确保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五)认真督导总结
省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要对各市专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测督导,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提炼总结试点经验。各市每半年向省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报告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