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演出服务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简版)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0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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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演出服务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跨区域合作趋势扩大

随着市场的发展,以“演出院线”为主导的跨区域合作趋势将继续扩大。演出院线、演出联盟、人才战略合作等各种形式的跨区域合作方式将继续扩大。

2、演艺聚焦区成为常态

在市场的主导和政策的扶持下,国内演出市场的产业布局不断优化,趋于合理,其最为显著的表现便是以“面”为特征的演艺集聚区建设热潮和以“线”为特征的演出院线扩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在规划和建设的演艺集聚区近10个,如北京的天桥演艺区,上海的现代戏剧谷,天津的盘龙谷,江苏南京的杨公井演艺文化街区等,集聚效应迅速显现。随着以北京为中心辐射上海、广州、西安等各个省市的演艺集聚区建设全面展开,演艺集聚区将成为演艺产业市场常态。

3、“内容为王”力量彰显

剧场的大规模建设和院线联盟趋势的加强,将大力推动演出市场对高品质内容的追逐。

4、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课题

目前,国内演出市场音乐著作权保护令人可喜,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观念的制约,人们法律意识淡漠,部分演出单位不太景气,演出市场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除音乐作品外,向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支付报酬的还较少;表演者权益大量被忽视和侵害。

演出组织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演出组织者不仅要向表演者支付演出费,还要向表演者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样表演者应尽的义务由演出组织者承担,却没有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

此外,涉外演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对等:与国内团体出国演出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对比的是,西方国家文艺团体来华演出对表演者权利保护非常到位,如电视台必须经过许可才能拍几分钟的新闻片段。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为了维护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加强演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如采取多种措施宣传保护作者和表演者权益的重要性,提高他们自身回报社会的意识,既保护作者的权益和积极性,又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收费标准制定和收益分配问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不宜单方面宣布而应当在各方的参与协调下制定,也不宜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机制和谈判确定。如,目前现场演出的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论演出中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统一为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且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价格总额的2.5%。

其次,加快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重视合同的作用,运用合同来调整各方的利益。表演者可以与其作品的使用者,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网站签订相关合同来维护自己的表演者权。同时,注重演出单位的权益保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同时,应当对所组织的演出与表演者共同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并根据演出性质和所订立合同来确立双方在表演者财产权上的利益分配。

此外,涉外演出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在《著作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运用合同或者由相关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代理来解决。

5、品牌化竞争时代来临

演出市场竞争激烈,品牌化发展将成为企业的突围之道。中国演出产业目前正处在成长期,主要表现为演出企业逐渐由数量增长转变为品质提升,演出质量、品牌化成为主要竞争手段。品牌化竞争是演出企业依靠其综合实力而进行市场资源争夺的一种有效方式,现今观众越来越倾向于高品质演出,企业已不能通过简单的数量扩张来获得市场份额,而品牌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号召力,更具有稳定的、多渠道收益来源,因此品牌化发展将成为众多演出企业的发展战略。

6、企业集团化趋势明显

未来几年,通过合作、兼并或股份制方式形成的实现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并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演艺集团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规模化、集约化运营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进行演出剧目创作、市场推广及大型演出项目的制作,打造高质量、观赏性强的演出,提高演出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引进现代化的管理与市场运营模式,也有利于整个演出行业的快速发展。

7、产业链延伸成利润增长点

演出产业链纵向延伸趋势明显,演出衍生品的开发、演出版权机制的建立将不断完善演出产业链。剧院将由单一的演出中心逐步向综合性的娱乐中心转化,一个以餐饮、购物中心和地产为外延的产业链正在形成,随着演艺产业链的延伸,演艺产业的利润增长点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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