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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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测试管理单位要求

第二十条测试管理单位结合认定的开放测试道路,按照不同的测试项目和测试难度对应提出分区测试方案,包括对应区域的测试项目、测试要求等,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测试管理单位须牵头负责依法依规申请在认定的开放测试道路上安装自动驾驶测试道路标识,建设管理自动驾驶测试基础设施。若需占用或挖掘道路,应按规定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测试管理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舆情监管和公共关系维护。当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要时应配合政府部门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测试管理单位须接受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的监管,每季度第一周向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呈报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若测试管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越权开展工作,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有关定义:

(一)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是指测试主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开放测试道路上,开展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

(二)开放测试道路是指经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认定可用于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公共道路。

(三)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测试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五)测试驾驶员是指测试过程中坐在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测测试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申请材料清单

测试主体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含按顺序装订的纸质件1套和与纸质件完全一致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1份。

一、自动驾驶测试申请书(参考附件1-1);

二、测试主体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事故处理赔偿承诺书(参考附件1-2)、测试车辆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和测试主体不低于五百万元的赔偿能力证明;

四、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的测试报告。其中,若因自动驾驶功能改装出现有未达标项目,测试报告须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五、测试车辆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

六、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参考附件1-3);

七、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参考附件1-4);

八、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详细介绍和操作说明;

九、测试车辆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

十、测试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自动驾驶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十一、测试驾驶员依法承担测试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十二、若测试车辆已进行过相关道路测试的,须提供相应测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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