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推动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把深圳打造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重点和工作机制
(一)本政策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深圳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策推进落实、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新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用直接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广、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对推动我市在前沿领域取得原始创新突破的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以及支撑产业技术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组织实施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六)支持承担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上级资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七)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
(八)支持建设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国家级创新载体深圳分支机构,予以最高2000万元支持。
(九)支持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载体,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其中,市级创新载体建设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每阶段分别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基础平台等建设需求,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预研,依托设施或平台开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跨学科、大协同创新攻关,专项资金予以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