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产业高端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十二)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示范推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以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联合组织实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项目,予以每年最高1500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十五)支持承担国家、省(部)产业发展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助资金与国家、省(部)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十六)对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专项资金予以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补贴等综合支持。
四、拓展金融支持手段
(十七)探索设立产业化中试基金,加大对重点领域中试环节精准扶持。专项资金对海外并购基金、中试基金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十八)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项目,予以最高3000万元股权资金支持。其中,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两部分,每部分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方式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贷款或债券利息总额的70%予以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引导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化信用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50%予以风险补偿,按照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
(二十一)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化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50%予以风险补偿,按照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按照担保费用的50%予以担保补贴。
(二十二)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为企业提供产业化设备融资租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本金损失的40%予以风险补偿,按照融资租赁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