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二十三)依托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以及市级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建设资源共享、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十四)鼓励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取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予以最高500万元事后支持。
(二十五)引导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十六)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支持。
(二十七)支持各区(新区)在重点产业领域实施应用示范、区域集聚试点、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基础设施群等重大工程包项目,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八)积极探索项目招标悬赏制度,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机制,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重点解决前沿技术工程化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瓶颈问题。
(二十九)推行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试点,产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三十)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责任主体,若存在失信行为且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将依法限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全面推行合同契约管理,建立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主体信用积分管理制度。
七、其他
(三十一)对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区级专项资金予以配套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对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三十二)各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政策,结合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细分产业领域的支持政策或措施。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在本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三)本政策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未来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180号、深府〔2009〕238号、深府〔2009〕240号、深府〔2011〕124号、深府〔2011〕210号、深府〔2014〕33号、深府〔2013〕122号、深府〔2014〕97号)同时废止。
更多材料及分析均来自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