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美国开展投资合作方式
1.对外直接投资(ODI)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企业通过设立或收购境外企业、参股、合作开发等方式,将资本输出到境外进行投资活动。这种投资方式需要经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审批与备案。小额投资项目可以备案,大额或敏感行业项目需要审批。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需进行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通过政策性保险降低风险。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允许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投资。QDII基金一般由基金公司向外管局申请QDII额度。在额度范围内,基金公司会把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人民币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再到境外市场购买资产进行投资。投资主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境外股票、债券、基金、结构性产品等。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机构的资质和额度进行审批和监管。QDII基金是投资范围广泛、投资门槛相对较低、投资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它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鼓励国内投资者走出国门进行投资,并获取海外市场收益。
3.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上海自贸区推出的一项试点,允许境内的高净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特定的投资基金进行境外投资。通常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投资主体主要是高净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境外证券投资(境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主要指向是交易所场内现货和衍生品交易。包括境外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别。由上海金融办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实行配额管理。主要监管机构以上海为例,包括联席会议、市金融办(业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外汇局等。
4.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
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计划是深圳推出的类似于QDLP的试点计划,主要针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需求。投资主体主要是深圳境内的企业。投资范围境外证券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其他标的资产。监管与审批方面,由深圳市政府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行配额管理。运作模式为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申请试点,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5.总收益互换(TRS)
总收益互换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允许两方交换特定资产的总回报,包括利息、股息以及资产价格变动的资本增值或贬值。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可以通过TRS将标的资产的市场风险转移给对方,以实现对冲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TRS实现杠杆投资,获得标的资产的总回报,而不需要实际购买资产。机构可以通过TRS管理流动性需求。TRS允许投资者在无法直接投资某些市场或资产时,通过衍生工具间接获得该市场或资产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