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出海系列】2024年伊朗投资环境深度分析及中资企业在伊朗投资合作策略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4-10-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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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资企业在伊朗投资合作策略

(一)中资企业在伊朗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1.主要风险

(1)警惕伊朗方面违约或拖欠货款风险。无论贸易额大小,建议签订书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纠纷解决的途径、时限和程序。如果有可能,规范完善的第三方国际仲裁,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赊账,即使是多年贸易往来的老客户,不要轻信伊方客户的承诺,勿轻易接受先发货后付款条款。此外,在贸易过程中,还应特别关注开展业务合作的伊朗银行、当地合作公司及合作业务领域是否属于受制裁的范围。

(2)关注伊朗货币汇率、海关税率以及贸易环节各项收费变动。由于长期受国际制裁影响,伊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其关税政策、各项收费也有较大的随机变化,已出现多起伊朗方面拖欠货款等情况。伊朗信息较为封闭,外界了解有关信息有较大难度,建议企业与伊朗开展新贸易合作前,多方搜集有关情况资料、政策等相关信息。

(3)勿轻易相信伊朗方面提出的“独家代理”要求。不少中国企业在伊朗开展贸易的过程中,都遇到伊朗方面提出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要求。其主要方式为,中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确保将货品交给该伊朗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但对伊朗方面的义务并无明确规定。所谓“独家代理”根本无法约束伊方行为,终止合作还将导致保证金损失。

(4)产生贸易纠纷要及时维权。伊朗是中国企业贸易纠纷高发的国家之一。发生贸易纠纷后,由于维权成本极高,我国企业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或仅采取一般手段催促伊方履行约定,拖延日久,基本对伊朗企业没有约束力。建议中国企业与伊朗方面合作时提高警惕,预先订立完善、详实、有法律效力的商务合作文件,在发生贸易纠纷后,亦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防范措施

在伊朗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时,要特别注意做好伊朗宏观政策分析评估,对所合作领域是否涉及制裁要有判断,对所涉及的风险要充分评估。事前要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要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其次,在伊朗中资企业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多家中资企业在伊朗开展贸易及投资业务时,都遇到了某伊朗商业银行信用证到期不付款的违约、买方编造伊朗托收银行信息骗款、黑客攻击邮件篡改银行账号等问题。因此,在伊朗开展投资业务的中资企业,必须加强防范,做好全面风险管理。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二)在伊朗开展投资合作方式

(1)外国直接投资(FDI)

(2)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建设—经营—转让”(BOT)、“回购”(Buy-Back)、“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伊朗自然人和法人在伊朗拥有相同的投资地位。伊朗法律允许外资在伊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现汇、设备和技术等形式投资,可与伊朗公司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也可通过收购伊朗公司和独资的形式投资。

①外商投资建设特殊经济区域

在自由贸易工业区的投资,受自由区的特别法规监管,但同时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在自由贸易工业区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收入和资产免税20年、豁免关税、免入境签证、外币转移不受限制等。经济特区适用一般法规,包括《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但是与非经济特区相比,经济特区海关规例较为宽松。

②非现金外资

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获得OIETAI审批后,工矿贸易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③外资并购

在伊朗进行外资并购可咨询伊朗财经部下属的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OIETAI)。由于伊朗长期处于美国和国际制裁之下,投资风险较大,近年来外资进入伊朗多以绿地投资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进行,少有大型外资并购案例。

④科技研发合作的规定

伊朗针对科研合作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伊朗宪法第77条规定,国际条约、议定书、合同和协议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但对于企业(包含国有企业及私人企业)间的合作,则无需批准。伊朗最高领袖多次提及建设“抵抗型经济”,其中明确提到,以科学技术为中心,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使东道国成为地区领先的经济体,提高东道国的国际地位;加强与更多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加快自由区和工业区的发展,提高区管委会的权限;不断引进现代科技,以及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从国外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等。

(三)伊朗中资企业商会

伊朗中资企业商会成立于2003年,目前已加入商会的中资企业超过100家。商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四)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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