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
10月7日佛山市政府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10月8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限购限贷区域为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
广州
10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规定严格执行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并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珠海
10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意见规定对以下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1.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此外,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东莞
10月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无锡
10月2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40%。
成都
10月1日成都市政府批准了房管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通知规定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11月17日,成都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杭州
11月10日起,杭州实施进一步住房限购、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