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市房地产楼市限购限贷政策分析(附政策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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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3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住宅防过热、非住宅去库存、严管理、稳市场”的工作目标,针对目前住宅库存偏低、去化周期偏短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确保住宅量价平稳,维护房地产住宅市场稳定有序。具体如下:

一是加大住宅限购限贷力度。一方面调整住宅限购区域及范围。除九龙湖区域(红谷滩新区祥云大道以南区域)和儒乐湖新城(东至赣江,西至皇姑路,北至儒乐湖大街,南至英雄大道)外,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下同。航空城国家重点工程配套项目除外);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或无住宅但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宅;未成年人不得在市区购买住宅。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宅,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县、新建区应参照以上规定制定并实施限购政策。另一方面,调整信贷政策。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包括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严格防控地价异常,加大存量住宅用地盘活力度。

三是加大住宅有效供应,包括暂时放宽新建商品住宅预售条件;强化预售制度管理;鼓励将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宅。

以下是政策全文:


关于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洪房字〔2017〕17号

关于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住宅市场

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要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立即搞好工作安排布置,强化内部管理。在销售现场、经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向意向购房人做好限购限贷等政策解释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限贷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当事人和企业、机构要在《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表》上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房产交易及登记时,应一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限购限贷政策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四、对不符合购房资格已签订购房协议但未网签的,开发企业须在7天内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还购房订金。对不符合购房资格已经通过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但未网签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7天内解除合同,并将订金、保证金及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退给当事人,不得收取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五、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七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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