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报告(附2017福州限购限贷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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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2名委员,召开1次全体会议、10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关于同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计划的批复》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3、《关于同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商业银行融资方案的批复》

4、《关于调整2016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5、《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6、《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事项的通知》

7、《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8、《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9、《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10、《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1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等事项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8个处(科),下设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50人,其中,在编86人,非在编64人。

2、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于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负责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设6个处(科),从业人员37人,其中,在编17人,非在编20人。

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为隶属于南昌铁路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南昌铁路局福建省境内所属各单位、合资铁路公司、铁路集体经济企业以及其他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分中心设5个处(科),从业人员15人,其中,在编15人。

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建省能源集团分中心为隶属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副处级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福建省境内集团所属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分中心设4个处(科),从业人员8人,其中,在编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7508家,新开户单位3218家,净增单位1335家;实缴职工84.78万人,新开户职工22.70万人,净增职工4.44万人;当年缴存额132.41亿元,同比增长12.65%。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868.71亿元,缴存余额341.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8%、12.1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95.53亿元,同比增长14.47%;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15%,比上年同期增加1.1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527.43亿元,同比增长22.1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末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贴息贷款)1.48万笔74.22亿元,同比下降13.67%、5.44%。其中,福州中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0.88万笔45.20亿元;省直中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0.45万笔22.62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0.11万笔4.86亿元;能源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0.04万笔1.54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2.63亿元。其中,福州中心14.88亿元,省直中心15.11亿元,铁路分中心1.87亿元,能源分中心0.7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贴息贷款)15.51万笔504.08亿元,公积金贷款余额343.8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60%、17.27%、13.7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0.76%,比上年同期增加1.4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止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15亿元,已于2013年5月全部回收。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1.02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2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16.5亿元,当年归还6.5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4.45亿元,融资余额17.5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7.96亿元。其中,活期10.4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06亿元,1年以上定期2.26亿元,其他4.1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0.76%,比上年同期增加1.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15985.73万元,同比下降7.29%。其中,福州中心59910.11万元,省直中心45789.09万元,铁路分中心8135.06万元,能源分中心2151.47万元;存款利息收入7575.1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08024.4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86.22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68321.15万元,同比增长105.86%。其中,福州中心34646.33万元,省直中心27945万元,铁路分中心4156.34万元,能源分中心1573.48万元。业务支出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4653.6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783.6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774.18万元,其他支出6109.74万元(其中公转商贴息支出1287.73万元;融资借款利息支出4436.8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7664.56万元,同比降低48.14%。其中,福州中心25263.77万元,省直中心17844.09万元,铁路分中心3978.72万元,能源分中心577.98万元;增值收益率1.48%,比上年同期减少1.7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4034.8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599.1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030.55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00万元(系为省直中心上交2015年提取的管理费用)。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326.87万元。其中,福州中心上缴30882.44万元,省直中心上缴25444.43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1911.3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4473.63万元。其中,福州中心提取93363.63万元,省直中心提取100831.69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16705.42万元,能源分中心提取3572.8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498.18万元,同比增长14.33%。其中,人员经费1913.78万元,公用经费251.90万元,专项经费1332.50万元。

福州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75.1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91.87万元、134.14万元、1149.16万元;省直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88.8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1.58万元、35.33万元、101.96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7.9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07.73万元、26.76万元、33.50万元;能源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66.1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2.60万元、55.67万元、47.8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97.3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86‰。其中,福州中心0.108‰,省直中心0.011‰,铁路分中心0.433‰,能源分中心0.03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4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40691.3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0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1%。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8.25%、6.32%和12.6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75%,国有企业占24.65%,城镇集体企业占1.01%,外商投资企业占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8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8%,其他占10.2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91%,国有企业占37.07%,城镇集体企业占0.85%,外商投资企业占5.6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1%,其他占13.23%。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0.95%,中等收入群体占57.20%,高收入群体占1.8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0.27万笔95.53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7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4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93%,租赁住房占0.07%,其他占0.2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2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9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6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37%,其他占2.3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151.6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2.12%,同比下降1.0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7615.1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6.42%,90-144(含)平方米占57.93%,144平方米以上占5.65%;新房占80.60%,二手房占19.4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4.72%,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2.73%,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2.55%。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95%,中等收入群体占79.89%,高收入群体占13.16%。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4笔126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581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832.1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967笔370618.30万元,其中,福州中心3015笔142072万元;省直中心3952笔228546.3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70.49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287.73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967笔370618.30万元,贴息贷款余额364318.1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含贴息)为111.43%。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1287.73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181.70亿元与当年缴存额132.41亿元的比率为137.23%,比上年同期增加18.0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6年7月调整了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缴存基数上限: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5621元[2015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78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3倍];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6035元[2015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78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5倍]。缴存基数下限为1350元。

2016年规范和降低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降低到12%,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16〕42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凡福州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原先规定的12%,调整为不低于5%至不高于12%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6年2月,央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1.1%及活期存款利率0.35%分段计息的模式,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1.5%执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根据管委会决策,自2016年8月1日起,当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当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四)其它主要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一是实行最高贷款限额与流动性系数双调节机制。根据管委会《关于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当公积金流动性紧张时,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由双职工80万元降低为60万元;同时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系数为0.8,以此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动态调节机制、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状态。二是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和贷款轮候制度。自2016年7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和开展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三是提高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1月25日起,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在五城区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七县(市)购房的,维持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不变,以促进这些县(市)房地产去库存。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福州中心:一是简化办事程序,规范业务办理。拓宽业务办理途径2项,精简业务办理材料14项,研究并制定了6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二是强化信息建设,拓展服务渠道。开通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平台、研发网上调基系统、着手全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可行性讨论,进一步加快了中心信息化、网络化发展的步伐。三是创建文明窗口,树立行业新风。城区管理部被福州市民服务中心多次评为“标兵窗口”,取得窗口服务规范一等奖和窗口服务质量三等奖的优异成绩,并被列入全国青年文明号公示名单,树立了公积金优质服务品牌。

省直中心:一是在全省率先开展向受托银行贴息贷款业务。应对贷款资金不足,及时推出公转商贴息贷款,有效解决了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长的问题,缓解了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状况。二是进一步完善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买卖方须同时到场办理的要求,对卖方尚未结清贷款的,可予先行受理,大大缩短职工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三是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程序。申请材料从14项缩短为9项,未封顶楼盘的预先报备范围从福州五城区扩大到福州五区七县市,为干部职工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公积金贷款服务。四是开通公积金跨行冲还贷业务。积极响应广大职工诉求,实现职工配偶在不同缴存银行均可逐月提取还款,有效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6年,福州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三期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优化更新,并完成贴息贷款和异地贷款功能上线工作。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福州中心对3家企业立案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目前2家企业已补缴到位,1家正在按程序处理中。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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