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即日起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商品房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
《意见》指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品住房成本评估报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情况,通过比价或组织论证等方式,指导企业合理申报价格并审核确定备案价格。
意见规定,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无锡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市政府文件精神,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监管力度,遏制市区房价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