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南特色小镇政策汇总:3年建20个一流特色小镇(附特色小镇名单)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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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建标准

用地标准。每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根据产业特点和规模,旅游休闲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生态园林类特色小镇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辐射带动区域。

投入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30亿元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10亿元以上。2017、2018、2019年,每个特色小镇须分别完成投资总额的20%、50%、30%。建成验收时,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

基础设施标准。创建全国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照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创建全省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照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建成验收时,集中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须达到100%;均须建成公共服务APP,实现100M宽带接入和公共WIFI全覆盖;均须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安防设施和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至少建成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尽可能建设地下停车场。

产出效益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

州、市、县、区培育发展特色小镇,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纳入省级支持范围。

四、创建程序

采取“自愿申报、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自愿申报。分为创建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特色小镇2个类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每个特色小镇的特色内涵、四至范围、产业选择、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及与大型企业主体合作的思路等。

方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市报送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对各地创建特色小镇的名额,不搞平均分配。

名单公布。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规划审查。进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审查后,将本地编制完成的特色小镇规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没有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小镇,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考核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结果报审”的程序组织年度和验收考核,形成年度和验收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支持,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通过扣减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州、市、县、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回相应阶段的省财政支持资金。

验收命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于2019年底进行验收,提出特色小镇命名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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