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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颁布首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政府规章

宏观来源:时间:2016年02月16日 15:04 编辑:中商情报网

辽宁省首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辽宁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月12日正式施行。2月15日,辽宁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为何要出台这个《管理办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而制定符合辽宁省实际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推进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或个人作为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而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个人隐私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征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一是指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二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个人信用的欠缴税费、刑事犯罪、执行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三是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四是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而有两类信息是不得被征集的,一是个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另外,公共信用信息中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上来后,通过公开、查询和共享三种方式免费向社会发布。据介绍,企业查询本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企业书面委托证明。个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需要查询其他企业或者个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同时出具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

辽宁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能够正当利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与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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