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婚姻
和华侨、港澳台居民、老外结婚,生孩子啥规定?
华侨(这部分变动较大)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福建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港澳台、外国(这部分基本与以前一样)
夫妻一方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福建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这段话看起来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看子女有没有国内的身份证,没有国内的身份证,就不占用“生育子女数”的名额。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个红本本,以后也许会越来越少见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申领条件是这样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全面二孩”以后,就算只生一个,也没有这本光荣证和奖励费了;在“一孩时代”领光荣证,现在打算生个二胎的,光荣证不会收回。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夫妻,可以享受和以前基本一样的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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