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农民进城落户门槛。同时,进城落户农民、转户居民可享受更多更实惠的人社“礼包”,这是云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省人社厅首家出台具体落地配套政策措施。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有18条规定,涉及方便农民进城落户和落户后在就业帮扶、创业扶持、社会保险、人社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平等的人社公共服务。
《意见》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创业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以外,《意见》还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只要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都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至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而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的补贴。
《意见》还放宽了参保的条件限制,根据落户农民情况,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后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此外,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这是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突破性改革举措,破除了以往落户需要先提供参保证明,而参保需要有当地户口的政策壁垒,畅通了进城务工农民等人员参保和落户的通道。对促进农业人口城镇化,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权益,推动云南省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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