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17日向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发布公告,明确了向新三板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表示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
实践中,一些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拟终止股票发行并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明确,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终止股票发行事项需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已及时披露。同时,发行人已与全部认购人就终止发行和退款事宜协商一致。
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的挂牌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报送撤回文件。
其中,文件需纸质文件原件和电子版文件各一份,包括审议终止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审议终止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公司申请;加盖券商公章的主办券商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出具《终止股票发行备案审查通知书》,并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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