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