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三)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符合豁免登记条件的子基金除具体投资信息外的其他信息仍需登记。
第十一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附光盘):
(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四)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协议(可延后补交);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人公开征选办法及确认文件(如适用);
(九)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函;
上述材料(一)至(八)项可提交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第(九)项应提交原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核对和审查通过后,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