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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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落户实施办法,明确主要对象、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等,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单位意见后,于2017年7月底前印发实施,报省政府备案。省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省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省和各地区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单位参与)

(十六)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地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省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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